主 旨:預告修正「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六
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
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交通部。
二、修正依據:船員法第二十五條之一。
三、「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及英文摘要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網站( 網址:
http://www.motc.gov.tw)「公務瀏覽/公告發布令」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
日起60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交通部航港局
(二)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 巷1 號
(三) 電話:02-8978-2644
(四) 傳真:02-2701-8496
(五) 電子郵件:seafarers@motcmpb.gov.tw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第十一條、第十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於八十三
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三條,歷經五次修正。本次修正係配合現
行外籍船員之僱用期限,將外籍船員服務手冊之有效期間訂定為一年得
展延一年,及船員擅自離船之處理,涉及邊境管制及遣返等相關事宜,
增列內政部移民署為雇用人通報之副知機關,另現行港務局已改制為交
通部航港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航政監理業務由交通部航港局負
責,刪除港務局文字,爰擬具本規則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其
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外國籍船員服務手冊有效期間,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十一
條)
二、 修正擅自離船船員應填具報告表送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
委員會轉航政機關核辦,增列內政部移民署為擅自離船船員報告書
副知機關,並刪除港務局文字。(修正條文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