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發布日期:107年2月12日
農曆除夕及春節如何休?勞動權益知多少
農曆除夕及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有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有關勞工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之出勤、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107年1月1日起,修正基本工資: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2,000元,每小時基本工資比照調升至140元。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提醒雇主除追求企業營收外,應致力於產業升級及提昇勞動條件,共創勞資雙贏。
農曆除夕及春節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本(107)年度2月15日至2月18日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支薪。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應放假之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所稱工資加倍發給,係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另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按時計酬者,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內,則應依140元×2倍=280元/時計給。
農曆除夕及春節遇例假及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遇勞工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而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若勞雇雙方所約定之休息日及例假,剛好落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今年2月15日至2月18日)期間者,雇主應在其他工作日補假2日給勞工,事業單位可比照或參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並與勞工協議補假期日為2月19日(ㄧ)及2月20日(二)實施放假。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呼籲,各行各業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雖行業間之屬性不同,仍希望企業主能確遵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如有違法之情事,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外,本局亦會依法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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