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勞工局-春節期間應注意 清潔打掃拚經濟 切勿違法使用外勞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時值歲末年終農曆春節將至,亦是工商企業界最繁忙之際,勿因趕工而發生違法僱用逃逸外勞之情事,如有上述情形被相關單位查獲,最高可處新臺幣75萬元罰鍰;另非法媒介僱用外勞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0萬元整,若涉及營利行為者還將移司法機關偵辦,民眾不可不慎。
李大中經營好旺來企業社,因應春節期間出貨忙得不可開交,有天該社所僱用之合法外配帶一外國人至該社應徵工作,李大中為急著出貨未詳查即予僱用,經內政部移民署專勤隊於某日查察比對發現其為非法逃逸外勞,這時才知事情大條,因其未查驗其身份,僅聽外配之詞即予僱用,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面臨新台幣15~75萬元罰鍰,另外配媒介非法外勞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將處新台幣10~50萬元整罰鍰,為了趕工因此觸法,實在是得不償失。
另依據勞工局以往查察經驗,春節期間雇主常因自己或親朋好友市場、餐飲店生意比平日忙碌,或農忙趕著收成,就會指派所僱用的外勞去幫忙,甚者外勞利用春節休假的期間,自己尋找「打工」機會,以為這種「商借」他人所聘用的外勞來「幫忙一下!」,只是「短期」、「臨時性」、「沒有聘用關係」、「非逃逸外勞」就不違法,然只要是使外勞從事原申請許可以外的工作,或替未經申請許可的雇主工作,都已違反就業服務法;其中指派所雇外勞從事許可外之工作,可處新臺幣3~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即廢除雇主聘僱許可。而「商借」、「提供工作機會」給別人合法聘僱外勞的民眾、事業單位,亦會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處新臺幣15~75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王鑫基呼籲,聘用外籍勞工者,不可指派勞工從事許可外之工作、或「商借」給他人使用,造成「合法引進、非法使用」之情事。民眾及事業單位切勿圖一時方便而因小失大,籲請大家共同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如對法令有疑義處,勞工局設有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竭誠為大家服務。
常態違法態樣 | 注意事項 | 法條規定 | 罰責 |
非法聘用逃逸外勞 | 逃逸外勞已被撤銷聘可在台是屬不合法之外國人,故僱用外國人之前一定要詳細查驗其身份 | 第57條第1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處新臺幣15萬至75萬元罰鍰。 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
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如廠工至雇主家裡大掃除) | 外勞來台工作有一定之雇主及工作項目,雇主不可將外勞指派從事法令不允許之項目 | 第57條第3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外之工作。 | 處新臺幣3萬至15萬元罰鍰。 第2次違反者撤銷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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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以為「非逃逸」身分就可以聘用 (如農民聘用廠工採收、民眾聘用打掃家裡) | 外勞申請為採許可制,即便是他人申請的合法外勞,亦不可聘用 | 第57條第1款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 處新臺幣15萬至75萬元罰鍰。 5年內再犯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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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於好意幫忙媒介工作機會 | 外勞來台工作都有一定之合法雇主,任何人不得未經許可將他人所僱用之外勞媒介給他人使用。 | 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 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
【2018/1/30台南市政府勞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