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政府勞工局-颱風來襲勞工是否出勤、補班、補假及工資計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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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政府勞工局-颱風來襲勞工是否出勤、補班、補假及工資計給說明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夏季是颱風易生成的季節,然而因強風、豪大雨等類似的天然災害,往往造成勞工朋友是否出勤的困擾,即使各縣市首長已經宣布停班停課,但究竟要不要冒險上班?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現行勞動法令上無颱風「假」的規定,如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當日逢休息日、例假日及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事業單位也沒有「補假」問題。勞工遇到颱風、地震、水災等天災,颱風天勞工是否出勤,雇主仍然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並應遵守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6月19日所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有關該要點重要事項說明如下:



ㄧ、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可不發工資,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惟雖颱風係為天災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於照顧勞工之立場,「宜」不扣發工資。



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工,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三、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勞工局長王鑫基再次提醒,為避免無謂的爭議,有關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其他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勞雇雙方可參照該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如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仍應參照該要點辦理,以維護雙方權益。另只要勞工之工作地、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所經過的地區,如該轄區首長宣布停止辦公或因天災以致交通受困,而勞工未出勤或遲到時,事業單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事後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行為。



【2017/8/3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出勤及工資給付摘要表































項目



出勤



工資



備註



狀況1:



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



未出勤。



可給。



不給亦不違法。



 



狀況2:



轄區首長未宣布停止上班但有實際困難。



未出勤或遲到期間。



可給,



不給亦不違法。



勞工要舉證。



狀況3:



轄區首長未宣布停止上班但居住地區或正常上下班必經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



未出勤。



可給,



不給亦不違法。



前述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轄區首長宣布停止上班當日逢休息日、例假日及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日,事業單位也沒有「補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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