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為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勞雇雙方得依法妥適約定出勤事宜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勞動部於今(25)日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該業之事業單位得於經工會之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依4週彈性工時規定,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
勞動部表示,考量農、林、漁、牧業之工作性質受到物產之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具有即時性及特殊性,且相關產物多與民生息息相關,該部於今日指定「農、林、漁、牧業」為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民國85年12月27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4週彈性工時」規定時,於該條第2項即明定,除農、林、漁、牧業外,該條文修正施行前早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不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換句話說,《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增訂時,已考量農、林、漁、牧業之工作特性,認為應該給予適用4週彈性工時規定之空間。勞動部本次之公告,係依循當時之立法意旨,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有關部分團體擔心指定「農、林、漁、牧業」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同時,是否亦將從事農產及水產品加工之事業單位一併納入適用範圍,對此,勞動部特別澄清:事業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如為「農產及水產品加工」,其行業歸屬為「製造業」,與本次指定之「農、林、漁、牧業」為不同之業別;再者,凡是製造業,受限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沒有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空間,惟仍可依現行規定適用2週及8週彈性工時,妥適安排工作時間。
勞動部重申,指定「農、林、漁、牧業」納入4週彈性工時,是為了給予勞雇雙方合理的工時彈性,該業之事業單位如欲實施,除應符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外,並應在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與勞工協商,妥善合理安排工時,方能落實該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
【2017/7/26勞動部】